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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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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2018-12-0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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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质联〔20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重大设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物资,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中占重要地位。加强重大设备监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和促进制造业质量提升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要求,经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关键时期,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新型工业化战略实施等工作稳步推进。重大设备呈现出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程度高、制造安装周期长和生产运营过程中难以替换等特点,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势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狠抓重大设备质量监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运用社会化、市场化手段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的机制,鼓励和调动社会资源为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发挥更大作用。

    二、切实落实重大设备质量安全责任

    重大设备的承包商或者供应商对其承包或承揽的重大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质量负责,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等,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和限制使用的设备和工艺。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断提高重大设备质量安全水平,保障设备保质、按时交付。

    重大设备的业主要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管理制度,充分利用设备监理单位等各种社会资源,为重大设备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提供保障。依法应当招投标的,业主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备承包商、供应商和设备监理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在项目招标及实施过程中,业主不得对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单位等提出不符合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结合项目管理发展趋势,鼓励业主选择同时具有工程咨询、设备监理、工程监理等多种资格的单位承担相关委托。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加强设备维护,使重大设备持续达到设计和生产能力的要求。

    设备监理业是工程咨询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等,对设备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等实施管理服务和专业化监督。设备监理单位应当积极提供高质量的设备监理服务,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质量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建立完善重大设备监理的协同管理机制

    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研究制定《国家鼓励实施设备监理的重大设备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各级质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纳入《目录》重大设备实施设备监理的协同管理。

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需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涉及《目录》的重大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将相应项目实施环节的设备监理实施情况等,纳入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督检查;要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要求重大设备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通过加大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力度,提升重大设备质量。质检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进一步推动和完善重大设备监理制度,承担设备监理协调办公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设备监理制度实施,跟踪涉及《目录》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需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设备监理实施情况,加强对设备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国家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需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外的其它投资项目,参照《目录》实施设备监理。国家探索建立扶持重大设备首台(套)国产化的责任保险制度。

    各地质检、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照本通知要求和各自职责,对涉及《目录》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需要政府核准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监督检查、稽察等工作。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涉及《目录》的重大项目和重大设备的联合或专项监督检查和稽察。

附件:国家鼓励实施设备监理的重大设备目录(2014年版)

 2014年1月30日